廊坊市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廊坊市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协会(Langfang Hotel Catering (Group meal) Cooking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LFHC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从事饭店业经营、管理与烹饪技艺、文化、行业培训、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和从业人员,以及与饭店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协助政府部门做好饭店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弘扬祖国饮食文化,繁荣饭店市场,提高烹饪技艺水平,研究烹饪饮食科学,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饭店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饭店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食品安全、绿色环保,为促进我国饭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烹饪技术提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廊坊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0号银都饭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饭店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
(二)对发展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研究总结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开展创建品牌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委托办理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组织开展烹饪理论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全民饮食科学水平的提高,开展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和推广,推动筵席改革,提倡科学用餐;
(七)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交流,提高行业烹饪技艺水平;
(八)加强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餐走向世界,提高中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饭店管理经验与烹饪技术;
(十)推进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饭店业的现代化;
(十一)开展与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有关的人才开发、技术合作;
(十二)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烹饪专业技术和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
(十三)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饭店和烹饪、饮食服务企业集团以及和饭店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饭店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饭店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饭店餐饮(团餐)烹饪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以及与饭店行业有互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热爱中国烹饪饭店事业,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应推选1~2人作为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挥自身作用,组织并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法人代表,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04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